最高法:微博、即时通讯聊天记录可作为法庭证据

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正〈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〉的决议》

,弥补了电子数据规模的相关规则。

《决议》规则,电子数据包含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:

网页、博客、微博客等网络渠道发布的信息;

手机短信、电子邮件、即时通讯、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;

用户注册信息、身份认证信息、电子买卖记载、通讯记载、登录日志等信息;

文档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、数字证书、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;

其他以数字化方式存储、处理、传输的能够证明案子现实的信息。

也就是说,用户的博客、微博、

微信

聊天记载都能够作为法庭的正式依据。不过,《规则》也要求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依据,应供给存储该视听资料的“原始载体”:

“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依据的,应当供给原件。电子数据的制造者制造的与原件共同的副本,或许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能够显现、辨认的输出介质,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。”

 

题图: Macau Photo Agency/Unsplash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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